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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武


专业领域

企业改制、上市,发行企业债券(中票、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疑难复杂案件代理、涉外仲裁、刑事辩护


办公地点:江苏

联系电话:4001-127-127 0516-85702110 

电子邮箱:lvshi54@163.com

工作语言:中文  |  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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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介绍

李明武律师、现任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司法部和证监会联合颁发证书的证券律师。徐州市第十、第十一届政协委员。 

业务专长:企业改制、上市,发行企业债券(中票、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疑难复杂案件代理、涉外仲裁、刑事辩护。


资质

现任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司法部和证监会联合颁发证书的证券律师。徐州市第十、第十一届政协委员。

执业经验

1990年取得律师资格。1994年任香港超顺集团公司总裁办主任兼高级法律顾问,1995年任超顺集团深圳柴油发电机公司副总经理。1999年取得司法部、证监会联合授予的证券律师资格,同年到江苏省司法厅直属的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证券律师业务。现就职于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曾受聘担任宾士发电机(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上市公司徐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徐州分行以及徐州美弛车桥有限公司、徐州罗特艾德回转支承有限公司、江苏天宝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等外资企业的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处理重大经济纠纷,精通公司财务,对融资、投资、收购、兼并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实务有长期的工作经验。经办和参与过的公司上市业务包括: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并上市后的法律顾问工作、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并上市后的法律顾问工作、江苏五菱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B股发行并上市后的法律顾问工作、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A 股发行及上市、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及上市、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及上市、山东燕山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及上市、上海中洋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H股发行及上市、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上海国策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江苏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股票发行上市、济南东港安全印务有限公司改制上市、南京东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及上市、 江苏宏宝五金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及上市。

  2005年以来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发行6亿元短期融资券出具法律意见书。为江苏省城市商业银行改制设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见证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为徐工集团代理重大复杂经济纠纷案件避免经济损失数千万元。有丰富的服务各类中外大型企业公司的理论及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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