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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迪克工程合同1700万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8/17 16:29:29 点击次数:8728

一、基本案情

徐州某台资光电企业因经营需要于2010年3月发布了厂房建设设计施工联合招标项目公告,经过公开招投标最终由江苏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某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联合体中标。2010年9月该台资企业与联合体中标单位签订了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合同协议书俗称交钥匙工程,合同价格为49420万元,不做任何调整。工程于2010年11月开工,2012年5月30日竣工,该台资企业按约支付了工程款47945万元,账面上拖欠1475万元。因工程款存在争议,两家中标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合同管辖约定提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该台资企业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47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69.6897万元、律师费62万元。

二、代理思路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接受台资企业委托后,指派姜培等律师组成代理团队。首先对联合体的施工情况进行了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联合体并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全部施工,而是存在工程漏项以及诸多未按约定施工偷工减料的项目。鉴于此律师形成了本案的代理观点:因案涉工程施工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发包人支付约定总价的前提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反之就应扣减相应工程款项。因此代理律师提出应先委托专业机构对案涉工程漏项以及未按约定施工偷工减料的项目的金额核算出来。代理人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姜培律师建议在进行大量的代理工作后,如果发现对方有可能存在多收取工程的情况,委托人可以考虑发起反申请,要求对方退还多收取的工程款,采取这个措施至少会起到给对方施压的作用。

三、案件进展

代理思路明确后,代理人着手准备能够证明联合体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与报价书及竣工结算报告中的工程量存在遗漏工程项目的证据、竣工结算报告与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差额等证据。并请专业第三方对相关金额进行了鉴定,结果是案涉工程漏项以及未按约定施工偷工减料的项目的金额等违约项合计为9552万余元。在得到有利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代理人同时进一步在证据在下功夫,以确保提出的减项有确凿的证据支持,同时做好了反请求和委托受理案件的仲裁委给予司法鉴定的准备。同时向仲裁机构提起了反申请。

四、案件结果

代理人花费了近二个月的时间准备了详细充分的证据邮寄给仲裁委,在代理人接到仲裁委的出庭通知后开庭前,联合体在我方强大的证据攻势下以及应对措施下双方达成和解,对方主动撤回了仲裁申请。由于委托人表示不再追究联合体的责任,代理工作圆满完成。

2004年9月3日,纺控集团公司(甲方)与杨乃斐(乙方)(杨乃斐是代表台冠公司出任天基公司董事长,天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关于组建合营公司的协议书。2004年11月18日纺控集团公司(甲方)、台冠公司(乙方)与信达公司(丙方)三方签订关于三方投资的补充协议。2004年11月18日,纺控集团公司(甲方)、台冠公司(乙方)、信达公司(丙方)签订成立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本协议取代各方之间先前就此达成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各方口头协议以及来往的书面传真信函等),并以此表明各方达成的最终共识。

乙方、丙方以《关于组建合营公司联合开发江苏银宇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南北厂区宿舍改造项目的协议》和《补充协议》为依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通过研究该案的材料,认为:只有《合作经营合同》有仲裁条款,对方提起仲裁的依据已经被《合作经营合同》取代并且失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该案的最终仲裁裁决驳回了对方的仲裁申请,为当事人挽回了6000多万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