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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州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华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8/17 16:30:18 点击次数:5283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办理方式:仲裁

承办单位:江苏茂通(南京)律师事务所

二、案情简介

本案我方代理的洪州园林公司与华璋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华璋公司进行路面工程。工程计量价格142元/每吨。工程数量约为26000吨,工程总价约为370万元,具体吨位以经双方见证过磅实际吨位为准。合同的“其他约定”中有“当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时,双方均有权提出价格调整建议”。提出价格调整建议的一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与另一方协商,双方如无法达成一致可暂时中断履行合同。合同签订后,华璋公司依约进行了水稳摊铺。洪州园林公司依据华璋公司提供的票据共支付了470万工程款。

洪州园林公司提出,在支付工程款后,对工程审查时发现华璋公司虚报了数字,华璋公司多领取了工程款约891015.4元。华璋公司则称,2017年11月23日,其向洪园林公司发出《调价函》,言明因市场行情变化,自2017年11月26日起在原价础上上调40元/吨。洪州园林公司一方接收后盖有“江西洪州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峰路(云彬路-沿山大道段)路面工程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其施工的工程量为27293.39吨,价格应当按照每吨182元计算。

三、争议焦点

1、关于工程价格,双方是否调过价?洪州园林公司有无收到过《调价函》?

2、严守东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四、律师策略

1、洪州园林公司从来没有收到过华章公司的《调价函》和《对账单》,从没有调过价。律师推测《调价函》及《对账单》是在我方申请仲裁后,华璋公司伪造的,因此可申请对《调价函》、《对账单》上的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及严守东签字的形成日期进行司法鉴定。

2、涉案合同价格与当时的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行情相比,价格是合理的,无需调价。

3、严守东是包工包料的施工人,没有洪州园林公司授权,无权代表洪州园林公司,不具有调价权力。

五、审理结果

仲裁庭采纳了我方意见:

仲裁庭认为,①洪州园林公司有权利提出鉴定申请,华璋公司应提供证据原件配合鉴定。华璋公司不能提供原件,故对《调价函》公章的认定应当推定有利于洪州园林公司,即不能支持《调价函》、《对账单》上的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及严守东签字的真实性;②华璋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严守东对洪州园林公司与华璋公司之间关于价格调整具有代理权。③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提出调价的一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与另一方协商,征得对方同意。但本案中,华璋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进行过这个程序:④本案调价理由不充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当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时,双方均有权提出价格调整建议”。洪州园林公司提供了南京市浦口区2017年10月和11月的《主要地材预算指导价格》显示,当年10月水泥稳定碎石5%水泥的价格为每吨124元,11月为每吨1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