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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成公司解散案件

发布时间:2022/8/17 16:35:46 点击次数:6169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甲与乙、丙、丁四人共出资2000万元,成立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甲出资300万元,并后续出借给公司资金约900万。该公司承接了当地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后来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实际控制了公司,并且引发了系列民事、刑事案件,股东之间的矛盾已经激化。甲想退出公司并拿回出借给公司的资金,被乙拒绝,并且采取了系列过激行为。2010年6月,甲乙丙丁四位股东出资共同成立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经营范围、解散事由等内容进行了相关的约定,乙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自公司承接某房产开发项目以来,4名股东因经营方式、经营理念问题,长期达不成一致观点。股东之间长期分歧、离散、对抗,不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议,企业经营严重困难。乙某更是借助自己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将公司管理层、财务,均换成自己的亲戚,以便于掌控公司。公司公章,根据原股东会决议,是由股东丁某管理。乙某在其他股东都不知情的情况告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事实上已达到可以解散的条件。

二、法律分析

(一)诉讼思路

但本案中,诉讼不是根本。让当事人以一个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应有的权利,才是实现个案公平正义的本质。因诉讼前,原告方就得知,乙某控制的公司要进行增资,以达到稀释原有股东股权比例的目的。并且,原股东中,丙某、丁某的股权已经被乙某实际买走,只差变更工商登记。若乙某将这一系列行为完成,股东甲某的权利就会被严重侵害。本案在设计诉讼方案前,经过律所部门多次研究讨论,最终先进行了股东知情权诉讼,要求公司提供财务账本供股东查阅;后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为方式,对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诉前保全。根据民诉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申请,可以裁定对财产进行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律师以此为依据,要求冻结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即:保全时工商局备案的公司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变更。由此一来,公司就不能进行任何股权变动及注册资本变更,断绝了公司实际控制人乙某想要通过增资和变动股权,侵害其股东利益的方法。

(二)处理结果

公司实际控制人乙某,主动和股东甲某和谈,给出了一个甲某满意的收购股权的价格。案件在达成调解协议之后撤诉。

三、案例点评

律师办理案件,什么才是胜诉,什么才是败诉呢?看起来,原告起诉之后又自己撤诉,好像是输了。但实际上,原告通过这一诉讼,达到了谈判近两年、耗费了大量人力财力都没能达成的目的。这对于当事人而言,是完全的成功。分析当事人的诉求,用合理的方式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当事人对最终结果满意,才是律师办案最大的胜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