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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某公司与王某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8/17 17:21:49 点击次数:6085

一、案情介绍

中国公民王某(以下简称王某)在担任原告印度某公司(以下简称印度公司)工作人员翻译期间,双方约定由王某为印度公司寻找客户,印度公司按吨给王某佣金或者按照货物差价给王某支付佣金,双方一直通过微信聊天,订货、发货、支付货款、约定贸易术语,中间又因为海运费、汇率等原因多次发生调价行为,双方之间共进行了15张提单交易,前八张提单已结算清楚,后七张提单双方对发货时间、一方擅自更改提单行为、单价、质量、重量及其他赔付问题发生争议,货物被实际客户拒收、拒付尾款,现仍然堆积在货场,遂印度公司起诉王某支付货物尾款、堆存费、清关费、运费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

(一)王某和印度公司之间关系到底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居间关系,王某到底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在应诉的过程中我们提出原被告之间系居间关系,原告采用按吨固定价款或货物的差价给王某支付佣金,整个佣金的交谈贯穿于印度公司工作人员与王某的整个微信记录中,佣金支付方式的不同不能认为他们之间的关系发生变更,因为在本案中因为地域和语言的差异,王某不仅担任居间人帮助印度公司寻找客户,协助印度公司进行销售,还作为该公司的翻译人员,王某居间为该公司和实际购买人沟通价款、重量误差问题、货物质量问题,符合王某居间人和翻译的工作职责,同时印度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限定货物单价,当货物发生质量问题时该公司与实际客户之间见面处理,即使当货物因为印度公司的指示由清关代理转让给王某后,印度公司仍然对货物有处置权,故从整个交易过程中,王某和印度公司之间更倾向于居间关系。

(二)如王某与印度公司之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他们之间的贸易术语到底是什么?中间是否发生变更?清关费、堆存费、运费到底应该由谁承担?

印度公司与王某原约定贸易术语为CFR,但因印度公司擅自更改提单后,实际客户拒收货物、拒付清关费等费用,印度公司指示王某将货放在手里,该公司承担所有税金和其他费用,王某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至此贸易术语因为印度公司的擅自变更提单行为发生了变更,清关费、堆存费、运费应该由印度公司自行承担。

(三)货物的单价到底是多少,是否发生变更?

双方的货物单价多次发生变更,最后有记录的单价是225美元/吨,但是后期因为印度公司逾期发货、更改提单,提单显示单价是190美元/吨,但是因王某不是实际购货人, 没有提单,代理人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但是法院并未调取。

(四)货物的重量是否和提单一致?

因本次货物计价方式以体积计算,代理人在诉讼中提出天然大理石的密度为2.4m³/吨,计算吨数差额与印度公司提单重量相差巨大,故不能以提单重量计算,应当以实际重量计算。

(五)到底是谁违约?是否应当支持印度公司的违约请求?

在该案中因为印度公司逾期发货、擅自变更提单、后又存在重量、质量问题,故其主张违约没有依据。

三、案件处理结果

最终我们提出的意见的第2、第4、第5点支持,第1、第3点一审法院未支持,判决支持的金额不到原告诉请的50%,为被告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当事人对结果较为满意。

四、案例点评

在该案中代理人认为获得较为成功的一点就是,通过细致的提前准备工作,抓住天然大理石密度这一点,按货权转让协议登记的体积计算货物实际重量与提单登记重量相差了近200吨,且重量问题通过一审双方对此进行了确认,即使双方上诉,对于重量,变更的可能性不大,仅就这一点可以为当事人避免重大的经济损失。该案也警示我们国际贸易交易中一定要注意签订明确的合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同时也要注意留存相关的证据尤其是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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