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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迪公司与中鑫公司渣上运输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8/17 17:26:25 点击次数:1355

一、基本案情

永迪公司和中鑫公司都是从事建筑行业的企业。2018年中鑫公司承包了甲公司的渣土运输项目,因中鑫公司还有其他施工项目,于是将案涉渣土运输项目转包给了永迪公司,双方签订了《渣土运输项目合同书》。合同书的内容除了合同金额外其他条款均套用了中鑫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2021年永迪公司将中鑫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中鑫公司向其支付拖欠工程款2260190元及逾期利息。中鑫公司认为永迪公司诉请不是事实,双方的工程款应当是审计金额下浮5%以后作为与永迪公司的结算金额,而中鑫公司已履行了支付义务,请求依法驳回永迪公司诉请。

二、争议焦点

(一)中鑫公司与永迪公司签订《渣土运输项目合同书》的效力是否有效?

(二)中鑫公司主张的审计价下浮5%作为与永迪公司的结算金额能否成立?

三、律师观点

(一)关于中鑫公司与永迪公司签订《渣土运输项目合同书》的效力

《渣土运输项目合同书》是有效合同。渣土运输项目不属于法律规定禁止转包的工程项目,并且中鑫公司和甲公司签订的有关渣土运输合同中也没有禁止中鑫公司转包的约定,因此合同有效。

(二)从相关证据看是印证了中鑫公司的辩解成立。

第一,中鑫公司与永迪公司签订的《渣土运输项目合同书》合同金额是中鑫公司与甲公司渣土运输金额的95%;第二,合同的价格形式是固定单价合同。说明合同中写明的合同价不是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最终的结算价要根据施工完毕的工程量结合下浮比例计算;第三,中鑫公司先后向永迪公司支付了8次工程款,而永迪公司每次的开票金额都是中鑫公司给甲公司开票金额的95%。第四,因案涉工程项目是中鑫公司转包给永迪公司,而中鑫公司为投标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不可能一分利益没有转包给永迪公司施工。综合以上几点,能够证实永迪公司主张的按甲方付款的100%结算的观点不能成立。

四、裁判结果

(一)法院认为中鑫公司作为案涉渣土工程的总包方,将项目整体转包给永迪公司,违反了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渣土运输项目合同书》无效,但因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二)永迪公司主张按照中鑫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结算价款总额向其支付工程款,中鑫公司主张是其与甲公司结算金额下浮5%后金额,法院认为第一,从两份合同约定的合同金额看,中鑫公司与永迪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是中鑫公司与甲公司合同金额的95%;第二,从永迪公司先后8次给中鑫公司的开票金额看,每一次的开票金额也是中鑫公司给甲公司开票金额的95%。中鑫公司下浮5%的辩解成立。故依法驳回了永迪公司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