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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平诉段某薇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8/17 17:30:31 点击次数:7051

一、案例基本情况

原告王某平与被告段某薇抚养权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原被告的婚生女王某晨由原告抚养,并请求判令被告每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王某晨年满18周岁止,2019年7月18日.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段传文律师接受被告段某薇的授权委托,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同。答辩人段某薇直接抚养女儿王某晨至8周岁,其充分意愿跟随答辩人生活,对于被答辩人持拒接态度。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涉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应当充分听取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单独询问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提供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询问环境。”在本案中王某晨充分自愿跟随答辩人生活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被答辩人主张变更抚养权的理由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答辩人声称答辩人无法负担王某晨正常开支以及物质条件属于断章取义,被告方完全有能力负担王某晨的生活、学习等开支,并认为原告方是为了拖延泉山法院审理增加抚养费的案件才向云龙区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原告方也已再婚,未来更有可能影响王某晨的成长。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尊重王某晨真实意愿。

一、律师谋略

自2019年7月18日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段传文律师接受被告段某薇授权委托后,以被告方代理人的身份向云龙人民法院提交民事答辩状,认为在不具备法定变更抚养权事由,充分考虑女儿王某晨的意思表示、答辩人的物质条件、被答辩人拒不支付及增加抚养费的情形下,请求云龙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云龙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判过程中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段某薇辩称:

(一)被告直接抚养的女儿王某晨已经年满八周岁,自愿跟随被告一起生活,请求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听取王某晨的个人意愿;

(二)举证被告有固定工作以及固定房产,可以保障女儿的教育生活等优越条件;

(三)认为原告以及原告的家庭没有精力与能力抚养王某晨,并且举证原告在2018年以前的抚养费都是被告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才能取得;

(四)举证王某晨在被告及被告父母的教育下,学习名列前茅。综上被告认为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没有法定事由,变更抚养关系也不利于王某晨的成长,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被告段某薇作为王某晨的法定代理人直接抚养至年满八周岁,自段某薇与原告离婚起一直跟随其生活,王某晨对于原告持拒接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时,涉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应当充分听取八周年以上子女的意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单独询问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提供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询问环境。”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在本案中王某晨已经年满八周岁,并且自愿跟随原告段某薇一起生活的意思表示真实,也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云龙区人民法院会充分尊重王某晨的意愿。

四、审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并征求王某晨的自愿跟随被告生活的真实意愿,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是受过高等教育有着稳定体面工作的人士,相信双方都能够给予女儿良好的生长环境。自双方离婚后,王某晨跟随被告生活期间一直学习优异,这与被告的付出是分不开的,并且考虑到王某晨目前就读的学校距离问题,以及王某晨其个人意愿也是跟随母亲生活。如若变更抚养关系势必会对王某晨的学习、生活带来冲击造成影响。从有利于王某晨成长角度出发,法院认为不宜变更其抚养关系,被告以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就认定被告经济上存在问题没有抚养能力的观点过于偏颇,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基于原、被告双方已经离婚数年,目前均已再婚再育,双方本应“一别两宽,各自欢喜”,但是数年来双方仍有多次纠纷,希望能够从有利于王某晨成长为出发点,解决问题,化解不盾,双方关系和谐才有利于王某晨的身心健康。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某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五、案件办理的启示

本案中,由于王某晨尚系未成年人,原、被告之间请求变更女儿王某晨的抚养权纠纷应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父母之间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应从保障未成年儿女权益出发。原、被告已经离婚数年,双方均已经再婚再育,并且多年来双方仍有纠纷存在,但是女儿王某晨是双方血脉的延续,更是弱势的未成年人,双方之间的矛盾不能化为伤害未成年人身心的利剑。为了确保本案中王某晨的身心健康以及法定权益,从最有利于未成年的角度出发,尊重其自愿跟随母亲即被告生活,并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段某薇有能力和固定工作可以保障女儿的教育、生活等优越条件,原告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并且变更抚养关系也不利于女儿的学习、生活等。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共同站在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出发点,尊重王某晨的真实意愿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