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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受到伤害——维权四年,终获赔偿

发布时间:2022/8/17 17:32:37 点击次数:5687

一、案情简介

王先生,原系徐州市某安保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保公司)员工,后被派遣至徐州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上班。2007年12月,王先生在化工公司执行安保任务时遭到他人殴打,身负重伤,之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事故发生后,安保公司和化工公司均不承认与王先生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互相推诿,遂发生纠纷。无奈之下,王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王先生与安保公司和化工公司两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0年5月,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王先生为工伤。2010年9月,王先生委托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谢晓阳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安保公司、化工公司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复印费、工伤认定公告费、诉讼费。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点评

在争取赔偿的过程中,原告王先生系被告安保公司职工,其在被派遣至被告化工公司从事安保工作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而致工伤,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被告安保公司没有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化工公司系原告的用工单位,也是原告提供劳动的直接受益人,根据“用工受益者负责”的原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化工公司应对被告安保公司不能履行赔偿义务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不能按照人民法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