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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虚构债务数百万 “假”调解书如何被法院撤销

发布时间:2022/8/17 18:09:28 点击次数:5742

一、案情简介

徐州某阀业公司(以下简称阀业公司)突然接到法院数百万元的强制执行通知,而法定代表人杨某下落不明。从天而降的巨额债务让阀业公司职工们莫名其妙,缓过神来才发现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在法院与董某签订的调解协议,虚构了债务。2008年10月阀业公司全体职工代表来到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求助,委托刘茂通主任就阀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伪造债务一案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案涉及金额特别巨大,且与全体职工有着密切关系,虽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串通他人通过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虚假诉讼拿到了所谓的生效调解书,但其本意为恶意转移资产,如调解书一旦生效将给全体职工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

(一)董某起诉阀业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借款370万元中有120万元是杨某进入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前所形成,与阀业公司无关。

杨某于2007年2月15日、2007年5月27日向董某出具借条两张共计120万元。经查,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阀业公司董事长为付某,公司公章一直由付某保管,杨某当时并非该公司职工,付某并未以公司名义向董某借款,也未曾出借公章或者委托杨某为公司借款。以上事实有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阀业公司股东会决议、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付某证言予以证实。因此,杨某在此期间擅自以阀业公司名义向董某借款120万元属于个人行为,应该由其本人承担偿还责任。

(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徐民二初字第0013号民事调解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首先,从2007年2月至2007年9月短短8个月时间,杨某以阀业公司名义陆续向董某出具五张借条,数额304万元。2008年1月2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开元阀业公司五次借款数额为370万元,与借条上数额明显不符。同时,在阀业公司及杨某未及时偿还到期借款的情况下,仍然陆续借款304万元给阀业公司及杨某,不符合常理。

其次,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在董某仅仅出示五张借条复印件的情况下,杨某对370万元的巨额借款事实全部认可,双方并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仅在7日内就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同时,杨某在2008年6月30日出具了第六张借条。次日,董某即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就39.45万元的借款也快速达成调解协议。经查,杨某所谓以开元阀业公司借款370万元在该公司账上并无记载,该公司其他董事及职工对此并不知情。

三、律师谋略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认为,董某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在短短8个月时间内,在债务人阀业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陆续借款300余万元给该公司,明显不符合常理。同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异常容易。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9号《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后申请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协议内容是否属于当事人处分权的范畴;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涉及案外人的权益;协议指定转移的财产上是否存在案外人权利;调解是否存在明显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形等。尤其对此类以资不抵债的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审判员应当予以特别关注、谨慎审查债务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以防止当事人利用虚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该案中,人民法院没有认真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致使调解协议损害了阀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投入了大量了精力组织了精干的律师人员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向徐州市检察院民行处提出了申诉。历经8个月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核实依法听证并及时下达了再审裁定书。

四、法庭判决

原审原告董某因与原审被告徐州某阀业有限公司、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9日作出(2008)徐民二初字第0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最终经过再审撤销了相关的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