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南通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凭借与江苏博悦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同济大学范某对赌协议条款,先是向南通崇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后改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上述被被告按照对赌协议约定条款连带向其支付200余万元的补偿金。
二、争议焦点
南通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是否具有适格投资合同主体,签订的对赌协议是否合法成立,范某应否向南通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支付补偿款?
三、律师观点
江苏茂师事务所接受范某委托后,指派宋勇律师担任代理人,先后四次到南通调查了解,在掌握实际证据后,认为南通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主体不适格,其签订的对赌协议不合法,对赌条款因存在严重不公平,作为公司小股东的范某不应承担补偿金责任。
四、代理思路
(一)根据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改委第39号令,由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该案原告因不具备创业投资法定条件,无法在国家相关部门备案,不具有签订创投合同主体资格,无法享有业绩对赌、投资退出等优惠政策;
(二)该案原告因起诉时已经营业期间届满,不具有继续诉讼主体资格,应由其清算组代表诉讼;
(三)委托人范某作为小股东,无经营决策权,要求其承担对赌条款约定显失公平。
五、案件结果
在缜密的抗辩理由和证据面前,南通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提出愿意和江苏博悦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同济大学范某和解,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以向其归还投资款200万元及期间银行利息结束本次诉讼,此次代理,为江苏博悦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同济大学范某挽回二千万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