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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成功为当事人撤回诉讼

发布时间:2022/8/17 18:19:54 点击次数:6892

一、案情简介

孙某现二十多岁,在大学就读期间患上严重的精神分裂症,长期进行药物治疗至今。2015年夏的某天,孙某午饭后闲逛至某检察院门口时,入门卫室将正在午休的门卫用放在床头的菜刀砍伤,在门卫呼救后逃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检察院以同样的罪名提起公诉,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并判处十余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家人及被告人均对本案判决不服,遂委托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钱秀坤律师、孙清华律师代理上诉。

二、争议焦点

孙某的精神状况、刑事责任能力及公安机关证据是否有缺陷与瑕疵?

三、案件突破

对于本案中被告人孙某用刀砍伤门卫的事实有监控及相关证据佐证,对于事实部分辩护空间不大。经过分析论证,辩护人认为本案的突破口在于孙某精神状况、刑事责任能力及公安机关证据的缺陷与瑕疵。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材料,发现被告人精神状态确实异常。虽然侦查机关委托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过精神及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辩护人发现该鉴定缺乏完整的病案材料及相关证人证言的佐证,证据效力较低。进而辩护人经过与被告人及其监护人沟通意见,最终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起上诉,并坚决要求对被告人进行重新鉴定。

四、案件结果

经过二审的庭审辩护及举证质证,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发回重审。在重新鉴定后,认定被告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而,辩护人提出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没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讯问被告人时并没有监护人或辩护人在场,其供述存在重大瑕疵,故意杀人的动机存疑。最终,经过多次交涉,检察院撤回了本案公诉。